案情简介
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规定,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,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因此,只要用人单位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中所列举的情况,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。 本案中,学校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在先,所以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。此案提醒用人单位,在用工期间,应当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,千万不要在用工成本上投机取巧,否则很可能面临法律风险。 (作者:顾蓓蓓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) 来源:中国劳动保障报